案情簡介
2018年7月15日,張某駕駛小型客車,沿縣城南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行至南大街中段人大家屬樓前路段時,撞到張某停放在路邊停車位上的陜AZ8H號小型轎車左后部,陜AZ8H號小型轎車向前又與陜A03V號小型客車、陜HSS1號小型轎車兩車碰撞,造成四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某駕車逃離現場。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張某所駕駛的小型客車,在人壽財險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開庭時,人壽財險根據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合同之規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的范圍之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拒絕在商業險范圍之內承擔張某等四輛車的財產損失。經法院審理,支持了人壽財險拒賠的訴請。
2018年4月8日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怎么賠付,齊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從甘肅省駛往上海市途中,行至G312線大佛寺煤礦路段,將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朱某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碰倒,致朱某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齊某駕車駛離現場。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朱某無責任。事故發生時,齊某所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保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開庭時,中國人保根據商業險保險合同之規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的范圍之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拒絕在商業險范圍賠付朱某的人身及財產損失。經基層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均駁回了中國人保拒賠的訴請。
上述兩個案例中,張某、齊某同為事故發生后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怎么賠付,駕駛肇事車輛離開了現場,但法院對保險公司根據第三者責任險合同同一條所提出的拒賠理由,為什么會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第一,在事實方面,張某是“逃離”,齊某是“駛離”,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卻反映出不同的事實。根據交警大隊的筆錄及現場調查,張某發現自己發生交通事故后,怕無力承擔賠償責任,馬上駕車逃離現場,后交警大隊根據監控錄像找到了逃離的張某,而齊某在事故發生時并不知情,在行駛一段距離被路人攔下并告知其發生交通事故后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怎么賠付,齊某趕緊返回事故現場,將傷者送往醫院超額墊付醫療費,并積極配合交警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在法律適用方面,《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規定的,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責任。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應該是駕駛人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逃離現場,強調的是主觀故意。本案中齊某雖然駕車駛離現場,但其并沒有主觀逃離的意圖。
景賢團隊在接受齊某的委托之后,通過事故認定書上細微的差別,深入調查還原事故現場,在二審時向法庭提供了齊某所駕駛的車輛圖片,齊某所駕駛的機動車主掛車長度達17米,朱某所撞部位在車的右后方,屬于視覺盲點,當時路上車輛較多,行駛速度非常緩慢,齊某并未感覺車身出現碰撞感,圍觀群眾也證實了這一點。后合議庭認可了齊某代理律師的觀點,中國人保在商業險內承擔了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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