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劉某駕車夜歸,與小區內另一輛汽車發生刮蹭。因劉生嫌時間太晚了,沒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也沒報警,結果保險公司拒絕賠付,雙方因而訴諸法院。
說法
律師分析道:“如果不報警,責任就無法分清,如果不向保險公司報案出險,證據就無法固定,保險公司是有理由不賠的。”
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該法沒規定,假如被保險人沒有報警、報案,保險人是否應當賠付的問題。為此汽車事故報警汽車事故報警,從去年10月份開始,各家保險公司對理賠均要求有現場,并紛紛在保險合同條款中作出如下約定:“發生保險事故后汽車事故報警,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并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否則對因此而導致的損失擴大部分以及保險公司無法核查的損失,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所以為減少、避免因人為因素帶來的交通事故理賠難問題,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切實應當及時報警報案。
貼士
1、雙方輕微碰撞的,責任明晰的,應把車開到一邊進行協商處理,避免造成交通擁堵。協商不成再報警和向保險公司報。2、為了杜絕部分車主的“騙保”行為,現在保險理賠規定都必須要有現場,所以事故發生之后務必報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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