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有時候真的很堅強
但有時候又真的很脆弱
一個不經意的小動作
一個交通違法行為
都有可能引發一場車禍
導致鮮活生命的隕落
樂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希望通過這些案例
警示大家
遵守交規、平安出行
對生命負責
多一些謹慎、多一些安全
案例1
2020年05月25日17時許,魏某福駕駛的川L8***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從峨邊往峨眉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國道245線+400M處長下坡路段時,因車輛制動系統失靈致車輛失去控制,與同向由葛某義駕駛的川LY***9號小型轎車(搭乘林某娥、徐某珍)、張某洪駕駛的川L9***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碰撞,造成葛某義、林某娥、徐某珍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當事人魏某福明知 車輛制動系統存在安全隱患仍駕車上路行駛,當發現車輛制動失靈時未采取合理有效的避險措施,以上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例2
2020年07月29日09時許,羅某書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行至峨眉山市名山南路天下名山交叉路口處時,與橫過人行橫道的行人姜某珍碰撞,造成姜某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當事人羅某書駕駛機動車 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行未停車讓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此外,羅某書在事故中還存在 準駕不符、駕駛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羅某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例3
2020年09月13日1時許,王某駕駛川LM***6號小型轎車從燕崗往峨眉城區方向行駛,當行至勝燕路2KM處時,與同向由劉某明駕駛的拼裝三輪車相撞,造成劉某明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發后,王某駕車逃逸。
事故成因分析:當事人王某駕駛機動車 夜間、雨天超速行駛 ,對道路交通情況疏于觀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當事人劉某明 無證、酒后駕駛拼裝機動車,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王某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4
2020年03月12日14時許,唐某富駕駛川C3***6號重型貨車從犍為縣孝姑鎮方向往下渡鄉方向行駛,當車行至犍為縣下(渡)孝(姑)路4KM+900M處時與申某康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章某才)碰撞,造成申某康當場死亡,章某才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唐某富駕駛 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超速、超載行駛;申某康無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未確保安全,雙方的過錯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力相當,各承擔同等責任。
案例5
2020年04月24日凌晨,張某駕駛川LC***1號小型轎車(搭載彭某)行駛至犍為縣岷江二橋中段時,與同向行駛由易某駕駛的川L7***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碰撞,造成張某、彭某當場死亡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張某醉酒(226.3mg/)駕駛機動車嚴重超速(/h——/h)行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當事人易某駕駛的重型貨車后部防護欄、后部反光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案例6
2020年09月11日20時許,張某福駕駛川A7***2號小型轎車,當車行至犍為縣清溪鎮鹽坪村3組外路段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王某友相撞,造成王某友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張某福駕車夜間行駛不但不降低車速確保安全,反而超過道路規定限速行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王某友橫過道路未仔細觀察,確保安全后迅速通過,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案例7
2020年5月29日14時許,廖某醉酒駕駛川LE***6號小型轎車(搭載肖某、張某、阿木某某)從金口河區枕頭壩往和平城區方向行駛,當車行至事故路段時越過道路中心線與相對方向駛來由劉某駕駛的川11B***8號大中型拖拉機碰撞,造成廖某、肖某當場死亡,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阿木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廖某 醉酒(213.8mg/)駕駛機動車在彎道處越道路中心線行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當事人劉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案例8
2020年01月23日3時許,彭某君駕駛川A1***Z號小型轎車(搭乘:邱某、陳某盈、彭某、彭某宇)從沐川縣往馬邊縣行駛,當該車行駛至國道348線1882公里處時,車輛與右側護欄碰撞,造成邱某、陳某盈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當事人彭某君 夜間長時間駕駛機動車行駛未密切注意,確保安全,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例9
2020年1月24日2時許,鄧某波酒后駕駛蘇F2***7號小型普通客車從沐川縣往犍為縣方向行駛,當該車行至國道213線+500M處時,與同向在前由何某模駕駛的川LM***7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王某紅)追尾碰撞,造成何某模、王某紅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后鄧某波駕車逃逸。
事故成因分析:當事人鄧某波 酒后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10
2020年10月20日15時許,趙某強駕駛川L7***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從馬邊往沙灣方向行駛,當車行至348國道+150m處時,與同向行駛由羅某平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搭載劉某宇 )碰撞,造成羅某平、劉某宇經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當事人趙某強 駕駛機動車超車時未確保橫向的安全距離,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樁樁交通事故
慘不忍睹
一件件交通悲劇
痛心疾首
這些事故都是活生生
發生在我們的身邊的
除了感到痛心和惋惜
同時也要有所警醒
在日常的出行途中
遵守交規 安全駕駛
杜絕陋習 文明出行
牢記交通法律法規
做文明出行好司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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