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交易水太深
一不小心就被坑
買車本是開心的事
但一男子購買二手車后卻發現
自己買的卻是一輛事故車...
案情回顧
被告大明、小超均從事二手車交易,彼此熟悉且為微信好友。一天,大明在湖南收二手車時發現一輛寶馬X5的二手車待售,便將該車照片、報價等信息發到微信朋友圈,小超注意到后,想起自己的好友蘇某曾說過想買這款車,于是就告知了蘇某,蘇某聽后想購買此車,當天就給小超轉款10萬余元,并承諾事成之后給他1萬元辛苦費。
小超向大明表示要車并轉去購車款元,大明收款后便購買了該寶馬車,小超隨即通過微信將蘇某的身份證照片發給了大明并趕往湖南現場看了車。
2020年11月13日,小超在湖南向大明支付剩余購車款30.8萬元,并幫蘇某辦理好了車輛過戶手續,將車開回了宜昌。2020年11月15日,蘇某向小超結清了購車款,小超隨后將辦理了入籍手續的車輛交給了蘇某。
2022年4月,蘇某發現該寶馬車曾發生過重大事故,遂找到小超要求退車并賠償。小超在2022年7月4日微信聯系大明,雙方未能協商出結果,蘇某因沒得到賣方的答復,遂提起訴訟,要求“退一賠三”,大明退回購車款,大明、小超兩人共同支付銷售欺詐3倍賠償。煌
法院審理
審理查明,該寶馬車曾發生過交通事故嚴重受損,維修后更是幾經轉手多次交易且均未辦理過戶手續,最后到了大明手中,被蘇某購買。
那么蘇某的訴請能否獲得法院支持,小超和大明是否構成欺詐、是否需要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呢?
法院認為
蘇某與大明不存在車輛買賣的合同關系。就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在案涉車輛的交易過程中,蘇某與小超既未向大明出示過蘇某委托小超向大明購買案涉車輛的書面委托手續,也未口頭明確向大明告知過該委托關系,而且與大明聯系車輛買賣、談價、接收交付的都是小超,在此情況下,若蘇某與小超不能證明大明知曉小超是受蘇某委托向大明買車,則應認定大明是與小超發生的車輛買賣交易而非蘇某。
原告蘇某的證據與被告小超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蘇某與大明存在案涉車輛的買賣關系,原告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蘇某與大明不存在車輛買賣的合同關系,其要求撤銷的合同并返還購車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蘇某與大明不存在車輛買賣的合同關系,蘇某要求大明承擔欺詐銷售的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相應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堅持主張小超是其受托人,卻要求小超承擔欺詐銷售的三倍賠償責任,因委托合同下并無三倍賠償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故原告該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蘇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后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官說法
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消費者要提高防范意識、維權意識,理性消費、謹慎消費,切實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1.謹慎選擇商家。盡量選擇在有資質、大規模、口碑好的二手車商家處購買。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如選擇與二手車所有人直接交易,也應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2.訂立書面合同。根據《二手車交易規范》第7條規定,二手車交易應當簽訂合同,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3.了解交易車輛情況并仔細查驗。在交易二手車時,應向商家全面了解車輛情況,確保車輛無誤,車輛法定證明、憑證齊全后,再簽字確認。若發現車輛質量問題應及時與商家溝通并保留相關證據,有必要時進行鑒定評估。
4.依法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根據《二手車交易規范》第8條以及《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二手車交易完成后,應當依法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5.多途徑維權。若雙方發生糾紛,消費者可積極與商家協商溝通;協商無果的,可通過消費者協會或工商部門投訴、仲裁、訴訟等方式維權。
6.注意保留證據。在日常消費活動中,應加強證據的收集、保存意識,一旦權益受到侵害,能否提供相關有力的證據是維權能否成功的關鍵。
來源丨猇亭法院
采編丨何駿怡
校對| 石志宏
審核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