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交警部門認定有責的情況下,一般是由直接侵權人和保險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機動車的車主,并不必然需要承擔責任。但以下情形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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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哪幾種情形能認定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 例
2021年10月,吳某駕駛車輛因未注意安全距離,在拱墅區上塘路與王某駕駛的寶馬車發生追尾,交警部門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并查實吳某當時并未取得駕駛資格證,該肇事車輛的承保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賠。事故造成王某寶馬車損失10萬余元,法院查明,肇事車輛系駕駛員吳某向車輛所有人趙某借用,兩人系朋友關系,趙某雖然知道王某沒有駕照,但礙于情面,且借用時間較短,就把車輛借給王某使用。
最后法院判決原告王某的車輛損失由駕駛員吳某和車主趙某按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
本案中,車主趙某明知吳某未取得駕駛資格證,仍將車輛借給吳某使用,屬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的情形,因此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02
存在掛靠關系的情形
存在掛靠關系時,實際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三車追尾2次事故3車怎么賠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 例
2021年9月,劉某駕駛皖C牌照重型貨車在杭州繞城高速公路與一輛浙A牌照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浙A車輛上兩人受傷及車損的交通事故,后浙A車輛上兩人分別向法院起訴,訴請賠償金額55萬元和62萬元。
法院查明,肇事車輛為張某實際所有三車追尾2次事故3車怎么賠付,張某將車輛掛靠于被告劉某的登記車主即某物流公司名下,雙方簽訂有掛靠協議,故法院追加該車的實際車主張某為本案被告。由于肇事車輛存在超載情形,法院支持了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10%免賠的主張,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浙A車輛上兩人的損失后,其余免賠部分由實際車主張某和被告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
此種情形一般在營運車輛發生事故時經常適用三車追尾2次事故3車怎么賠付,例如物流行業中的重型貨車,很多情況下由個人實際車主掛靠于物流公司營運,雙方簽訂掛靠協議,將車輛對外登記在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收取一定的掛靠管理費用,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
03
車主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情形
車主未續保交強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 例
2022年3月,胡某駕駛何某所有的小轎車在在高速公路與汪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汪某受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交警認定胡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汪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當時,胡某駕駛車輛已脫保5天。汪某后將駕駛員胡某及車主何某列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車主何某承認因疏忽而忘記續保交強險和商業險。
法院查明,車主何某除了未投保交強險外,不存在其他過錯情形,故判決汪某的損失由胡某和何某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余損失根據主次責任比例,由駕駛員胡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
我國法律規定,所有在道路上行使的機動車必須依法投保交強險,而投保義務人指的是與保險公司訂立交強險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車主未投保交強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是可以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
04
存在車輛套牌的情形
套牌車輛造成事故,車輛管理者或所有者是否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現實中,機動車車主和與實際駕駛人員分離的情況有不少,作為車主,有必要了解在什么情況下車主需要承擔責任,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維護合法權益。大家在駕駛、借車、掛靠、承包等過程中,要注意盡到檢查責任,按時投保,不要把車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朋友,不要超載更不能套牌,遵守交規,文明出行,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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