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談《車輛未過戶發生事故,原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案情】2008月24日,被告張某駕駛小車從北橋沿濱河路往彩虹橋方向行駛,與相對方向騎電動車的鐘某碰撞,造成鐘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鐘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鐘某不負此事故責任。被告張某駕駛的是一部已經買賣和交付,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小車。鐘某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將張某和小車原車主林某告上法庭,請求賠償此次事故給其造成各項損失3000余元。林某在開庭審理時提出,肇事車輛在發生事故之前就已經賣給張某并已交付,其已經不是小車的所有人,故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痉制纭寇囕v買賣后未過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林某作為肇事小車的車主,對被告張某的損害賠償具有墊付之責,應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林某已將車輛賣給了張某,雖然未辦理過戶手續,但對該車已失去了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故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驹u析】筆者也同意第二種意見,但法理依據與劉蘭英同志不同。本案爭議,實際是買賣車輛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如何認定的爭議。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確定責任主體是至關重要的環節。
立法上,各國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立法并不一致。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前,我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規定是比較模糊、零散的?!兜澜环ā返?6別使用了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這幾個模糊的概念車輛不過戶出了事故原車主有責任嗎,但我國目前不管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界都接受了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相結合的二元說。針對買賣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責任主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31日就有批復,即《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批復》。該批復即采“實際支配+運行利益”的觀點。該批復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即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車輛不過戶出了事故原車主有責任嗎,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手續的行為車輛不過戶出了事故原車主有責任嗎,違反有并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最高人民法院的該批復屬于司法解釋性文件,在審判實踐中應適用。本案發生在2008年,應適用該批復,故判決被告承擔了連帶責任錯誤。作者:**市人民法院徐仁川 50U4 h9GI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