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揚書生
“無接觸交通事故”擔責6成是一堂普法課 圖1
2021年9月13日,劉勇(化名)駕駛電動自行車沿鎮江美林灣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某汽修廠南門附近時,張超(化名)駕駛小轎車出汽修廠大門左轉彎欲駛入大路,劉勇因緊急剎車躲避突然出現的小轎車而摔倒受傷。當天因避讓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誰來擔,劉勇被送往醫院救治,因事故造成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半年內劉勇2次住院治療,醫療費用花銷約12.3萬元。電動自行車騎行者因避讓前方出現的小轎車緊急剎車并左轉而摔倒受傷,兩車在該事故中并未相撞,但最終法院為何判定轎車車主在該“無接觸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因避讓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誰來擔,承擔60%賠償責任。(12月10日 澎湃新聞)
江蘇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的這一判例,在網上引發熱議。
“無接觸交通事故”擔責6成是一堂普法課 圖2
轎車司機在交通事故中需要不需要擔責因避讓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誰來擔,擔多大的責,并不決定于兩車是否相撞。從法律上說,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雙方是否接觸并不是斷定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當事雙方沒有發生物理碰撞的一種交通事故形態,為“無接觸交通事故”。
本案中,張超所駕駛的轎車確實沒有與劉勇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直接碰撞,但這不是轎車司機張超免責的原因。張超開車從修理廠大門出來準備左轉彎駛入道路時,對駕駛電動自行車沿路行駛的劉勇而言,客觀上造成了危險局面。劉勇短距離內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因緊急剎車而摔倒受傷,與被告張超的駕駛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張超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在事故中摔倒受傷的劉勇騎車時也沒有盡到必要的觀察義務,在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快速通過事發路口,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且未佩戴頭盔,加重了損害結果。
據此,法院判定張超對劉勇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判決可以說合理合情合法。
“無接觸交通事故”擔責6成是一堂交通普法課,它告訴人們無接觸式交通事故中的駕駛員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取決于事故發生的原因。被判定擔責的駕駛員都有著這樣那樣的過錯并導致事故的發生。這些過錯包括違章停車、擅自使用限高梁、不讓道等違章行為和不文明駕駛行為。一旦這些違法行為成為事故的原因之一,無論車輛是否有接觸,駕駛人都要承擔一定的事故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參與者,無論是騎車還是開車,都必須遵守交通法規,這樣才能防止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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