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經濟開發區人民法庭快速調解一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所致的車輛損失賠償糾紛,經過承辦法官耐心釋法明理,雙方當事人當場簽訂了調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車輛追尾事故賠償標準,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案情回顧
2022年8月,被告王某駕駛車輛行駛至交叉路口處時,與前方同方向等候信號燈通行的由原告許某雇傭的董某駕駛的貨車發生追尾相撞,致王某受傷車輛追尾事故賠償標準,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險。經鑒定,許某的車輛損失是元。后雙方就許某車輛損失協商未果,許某將王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接手案件后,考慮案件事實清楚,為減輕雙方訴累,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遂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組織調解。承辦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就相關法律規定、賠償標準向雙方釋明。
最終,通過法官耐心工作,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于本月底前賠償許某機動車損失元。至此,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本案中,王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險,故該起事故對許某造成的財產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其余損失的賠償責任。
行車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做到安全文明駕駛,切勿心存僥幸車輛追尾事故賠償標準,不僅是對自己,也是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
文字:趙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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