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遇轉彎
兩車雖未發生碰撞
卻引發一人受傷
這種情況下
傷者能向對方索賠嗎?
駕駛人因避讓車輛而撞到路旁樹木受傷
2022年5月,張某駕駛小轎車在某道路由東向南拐彎行駛,陳某駕駛摩托車沿該道路由南向北直線行駛。陳某因避讓張某車輛,而與路旁樹木相撞,事故造成陳某受傷,摩托車損壞。
當日,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該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形成原因無法判定。
隨后陳某住院治療,并要求張某及張某為車輛投保交強險的A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的B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三主體均認為無法證明事故發生原因,不應由其承擔責任。
故陳某將張某、A保險公司、B保險公司訴至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陳某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5萬余元。
被告張某辯稱,其開車只是與陳某存在時空交集,并未與陳某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陳某受傷與其無關。
被告A保險公司、B保險公司辯稱,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顯示無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實,且未認定發生碰撞,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事故雙方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與事故方之間是否發生接觸無必然聯系。
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記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現有全部證據可知,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均與張某駕駛小轎車從輔道轉入主道的時間、地點相同,張某由東向南轉彎,陳某由南向北直行。張某駕駛的小轎車危險性較大,當其駛入主道時,客觀上對駕駛摩托車的陳某造成了危險。陳某緊急情況下為避讓車輛而撞到路邊樹木,雖兩車未接觸,但陳某受傷與張某的駕駛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張某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因躲避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認定,其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陳某無證駕駛摩托車上路行駛,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對事故發生亦存在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張某、陳某對該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即張某應賠償陳某事故損失的50%。
核定完各項損失后,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先由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內予以賠償;剩余費用,根據張某應承擔事故50%的責任計算,由B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限額內賠償;張某按50%賠償陳某訴訟保全費及鑒定費。
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服從法院判決,不再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交通事故認定不以車輛“是否接觸”為判斷標準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即“碰撞”并非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因躲避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認定,并對此存在過錯,即使雙方未發生“接觸”,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且“無接觸式”交通事故也屬于保險理賠范疇,保險公司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而現實中,“無接觸式”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往往難以認定,對于交警部門認為事實不清,雙方的過錯無法判明,也無法確定事故責任的,法院應當審查現場勘驗筆錄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關證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事實條例》的相關規定,綜合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各方當事人有無過錯進行判斷并作出認定,以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第五項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因躲避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認定,由侵權人賠償。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