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么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
(二)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
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內委托做檢驗鑒定;
3、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
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
5、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所以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檢驗20天送達2天通知領車5天)。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
(三)極特殊情況下(20天內不能完成對車輛的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1天;
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2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天;
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60天)輕微人傷事故交警扣車多久,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天。
一、交通事故人傷扣車時間有哪些規定
如果車輛需要鑒定,最長68日內發還肇事車輛。
如果是收集證據的需要,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制。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8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如果是需要進行檢驗、鑒定扣車,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7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第38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二、交通事故人傷扣車時間是多久?
公安交警部門一般情況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車輛的期限為三十日,如果沒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滿后必須放車。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輕微人傷事故交警扣車多久,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垩浩谙薏坏贸^三十日輕微人傷事故交警扣車多久,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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