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馬上停車。在汽車運行安全的情況下馬上停車,關掉引擎(以免汽車起火)并打開緊急燈讓其閃亮;立即記下對方車的牌號(車上應隨時備有筆和紙,甚至照相機),以防對方在出交通事故后開車跑掉。
(二)發出警示。保護好現場;向其他車輛發出警告,亮起危險警告燈;在路上擺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三)情況估計。迅速估計現場情況,事故涉及多少人?受傷人員數量及狀況?涉及多少輛車?漏出的燃油是否會著火?現場是否有人受過急救訓練?
(四)護理傷者。切勿移動受傷者脫審車輛發生事故是否全責,除非傷者面臨危險(如著火、有毒物體滲漏),因為您的移動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如果傷者仍在呼吸,且流血不多,則旁人不可做任何事情,除非確實懂得怎樣護理傷者;不可給傷者喂任何食物或飲料。
(五)防止危險。關掉所有肇事車輛的發動機;禁止吸煙;當心其他易燃物品;盡可能防止燃油泄露;當心危險物品,慎防危險性液體、塵埃及氣體積聚。
一、交通事故的主觀構成要件有什么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脫審車輛發生事故是否全責,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脫審車輛發生事故是否全責,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私了的情形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或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確保安全的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6、87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由此可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是可以私了的,但是私了是建立在雙方對事實不存在爭議或者事實非常清楚的基礎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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