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治理到現在已經有十多年歷史,它已經從一個交通運輸問題逐漸變成了一個社會問題。
貨車超載屢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貨車司機自身原因外,還有貨主、路政、各地執法標準不統一、貨車生產廠家等多方面的因素車輛事故交強險賠償標準,但是這些都不能成為超載的理由。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后果是難以想象的,如果沒有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障,后果是十分嚴重的。那么超載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賠償呢?
貨車超載情況下,保險公司仍承擔賠付責任義務并不是絕對的,通常交強險會在其責任額度內承擔,而有投保第三方保險公司則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及保險合同約定情況,如果超載是引起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那么保險公司是有權拒賠的。
如果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此次事故,然后交警或者保險公司又核實你超載了車輛事故交強險賠償標準,那么具體問題根據保險條款具體分析。
根據保監會原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中的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
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24條至第29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具體賠償依據和辦法還要看你購買的什么品牌的保險,不同的保險公司對于超載的賠償的規定是有所不同。
各保險公司對于超載問題已在車險的保險條例中做出了相對應的免責規定車輛事故交強險賠償標準,明確的肯定了超載影響賠償的關系。
雖然目前法律上還沒有明確做出超載和保險事故具體的因果關系及影響程度,但是在實際關于貨車超載的保險糾紛案例中,保險公司賠償與否及賠償標準還是不可避免的要看超載和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因果聯系。
如果該交通事故是因為被保險車輛的超載才導致的,那么很顯然,根據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可知,投保人自己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所以保險公司當然不需要對此進行賠償。這一點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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