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車輛發生剮蹭后對方逃逸,是駕車追趕還是紀錄對方車牌號報警處理。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車輛被剮蹭,被告人駕車追趕肇事車輛因操作不當發生事故致同車乘車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楊某某駕駛其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搭載被害人向某某駛往安江鎮,途中,張某駕駛小轎車從正三輪摩托車左側超車時發生刮擦,造成正三輪摩托車的左反光鏡損壞,楊某某便駕駛其正三輪摩托車追趕小轎車,但因楊某某操作不當導致正三輪摩托車側翻在道路外的坎下,造成乘車人向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交警追車發生事故屬于違法嗎,楊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委托黃某電話報警請交警查處。被告人楊某某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楊某某車輛遭人剮蹭后,未冷靜處理即駕車追趕致乘車人死亡。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載貨摩托車違規載人,行經彎道路段操作不當交警追車發生事故屬于違法嗎,引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楊某某犯罪后,保護現場、采取搶救措施,并委托他人報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綜上交警追車發生事故屬于違法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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