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將車開出去,發生了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賠錢?這個問題需要根據交通事故的不同情況以及公司的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等文件內容予以確定。因為司機從本質上說汽車發生事故對方全責車損怎么算,屬于公司的員工。
1.交通事故的行為定性
簡單地說,分有意為之和無意為之兩種情況。比如,員工今天因為工作失誤或不足之處被領導責罵了,或者被冤枉委屈了,總之,就是心情不愉快。員工這個時候出車,如果故意找一輛車撞,或者將車撞向欄桿、圍墻之類的,那不用說,故意毀壞財產肯定是要賠償的。如果涉及到金額大,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后面所涉及的內容,我們只說無意為之的情形。
2.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形
員工作為司機,在開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有負主要責任(含全責)的,有負次要責任(含無責任)的,有負對半責任的。不同責任,不同情況,應該有不同的規定,不同的賠償。
3.勞動合同及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的工作內容、工作職責里面有相關的合理合法規定,司機哪些情況該賠,哪些情況不賠,那么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即可;同樣,如果規章制度里面也對司機這個職務做了相應的合理、合法的規定,司機哪些情況該賠,哪些情況不賠,那么同樣按照規章制度執行即可。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勞動合同汽車發生事故對方全責車損怎么算,還是規章制度,合理、合法必須是一個大前提。比如,規章制度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司機)公示了的,就應該屬于合理、合法的。這種規章制度,即便是拿到法庭上,也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類推,勞動合同的工作內容、工作職責的相關內容也應該合理、合法。
最大的問題是,公司在勞動合同、規章制度中沒有對發生交通事故后司機這個職務該如何賠償做出明確的規定。這個時候可能就靠員工與公司協商解決、酌情處理。如果涉及到的發生交通事故的雙方車輛都是“豪車”,賠償金額很大,雙方無法協商處理,可能就需要起訴到法院,由法院予以判決。對此,個人觀點如下:
(1)車輛違章,罰款和扣分可以由司機承擔
因為司機的職責就是開車,這一職務的基本要求之一或者基本能力之一就是不違章,遵守交通規則。如果開車違章了,甚至違章甚多,可以有理由認定該員工不適合司機這個職務。所以,如果是車輛違章,罰款和扣分是可以由司機承擔的。
(2)非司機主要原因、非違章導致的交通事故,這種情況下不應該由司機承擔
換句話說,員工作為司機這個職務,在工作行為中并沒有出現任何過錯。他人導致的交通事故,不應該由員工來埋單。
(3)因司機的違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但被認定為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這種情況下,司機可以或象征性地賠償,或扣發工資,或受紀律處分等。如前所說,依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同時,即便是在勞動合同、規章制度中沒有相應的規定,象征性地賠償不僅是員工吸取教訓的一種方式,也是公司管理員工的一種方式。
(4)因司機的違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且被認定為交通事故的全責、主要責任或對半責任
這種情況下,司機應該為此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還是那句話,遵守交通規則、合理合法地開車,不違章開車本來就是司機這個職務的一個基本要求。既然是全責、主要責任或對半責任,那說明員工不能(完全)勝任工作,或者說工作中出現了重大失誤,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不管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里面有無相關規定汽車發生事故對方全責車損怎么算,員工與公司之間友好協商解決是最好的辦法。同時,公司是否追究責任與司機有無賠償責任各是一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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