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5日起電動車事故賠償標準,電動自行車實施“新國標”。市民已經購買或正在使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通過公安機關備案登記的,實行三年使用過渡期。當這種超標的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該怎樣劃分賠償責任呢?
日前,張甲駕駛電驅動二輪方向把式車輛逆向行駛,與劉乙駕駛的一輛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甲嚴重受傷、車輛損壞。根據交警部門認定,張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劉乙承擔次要責任。
法庭上,雙方就“劉乙對張甲的損失應該承擔多少比例的賠償責任”發生了嚴重爭執:張甲稱自己的車是電瓶車電動車事故賠償標準,不管超標不超標,都屬于非機動車,劉乙應當承擔40%的賠償責任;劉乙則認為張甲駕駛的車輛超過了國家關于電動自行車的認定標準,應按機動車論,自己應只承擔30%的賠償責任。隨后張甲又稱,自己駕駛的那輛電動自行車因為損壞嚴重已被丟棄,沒法鑒定。
在無法進行實物鑒定的情況下,承辦法官只能通過張甲的電動車防盜登記號牌,核實確認車輛生產商、品牌和型號。與電動車廠方聯系后電動車事故賠償標準,確認了該車輛因多項指標超過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2018)而未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電動自行車目錄,應認定為電驅動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范疇。
經過審理,象山法院判決劉乙應當按照3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騎行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除了不能按照非機動車的事故賠償標準外,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也會存在很大區別:同樣是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方不需要為自己是否有過錯舉證,但機動車方卻需要舉證證明非機動車存在過錯,方可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若機動車方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有過錯的,就由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但如果是超標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雙方都需要充分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否則將可能按照同等責任來賠償損失——各自賠償對方損失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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