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
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
購買車輛已經成為了多數家庭的必須品,
但是在購買車輛后到上牌期間,
車輛所有人在駕駛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謝某在駕駛無號牌小型轎車行駛時,遇到郭某沿人行橫道橫行,無號牌小型轎車與郭某相碰車子只有交強險發生事故,造成郭某受傷并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大隊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子只有交強險發生事故,認定謝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不承擔此交通事故的責任。謝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法院審理
保險公司辯稱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與本案事實不相符合,謝某所駕駛的無號牌小型轎車,系未取得臨時號牌的新車,不屬于免責條款規定的號牌被注銷的情況,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對郭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郭某各項損失;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醫療費由謝某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化解:
保險公司堅持認為涉案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該車未取得臨時車牌,根據交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規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車子只有交強險發生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經主辦法官的耐心講解、釋法析理,保險公司最終認可本案判決結果,并表示會盡快履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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