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在一定的情形下交通管理部門是可以暫扣車輛進行調查的,暫扣車輛會產生相關費用,那么,交通事故扣車要交停車費和拖車費嗎交通事故扣車嗎,交通事故扣車規定有哪些?
網友咨詢:交通事故扣車須要交停車費和拖車費嗎?
江西吉泰律師事務所鄭強強律師解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門要暫扣車輛的,暫扣車輛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交通事故扣車嗎,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鄭強強律師解析:
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也未明確規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扣車的期限,只在第44條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檢驗、鑒定的期限多長呢?《規定》第38條規定交通事故扣車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說,該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外,《規定》第43條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鑒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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