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去商場購物
車停在停車場被蹭
攝像頭又正好沒有拍到
找不到責任方
誰來負責呢?
事發當天,蘇州袁某開車前往相城一生活廣場購物,將車停放在商場的停車場內。取車時,發現車輛被蹭,事后在警方的協調下查看了停車場內監控,但不巧的是,監控沒有拍到肇事者。經過定損,車損在2000多元,保險公司在理賠后,向生活廣場提出代位求償訴訟,要求其承擔車損的維修費用。
保險公司認為商場作為停車管理者,對于停車場內的停車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既然找不到第三方坐朋友車出了事故要賠償嗎,就應當由商場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商場方辯稱,商場提供3小時的免費停車服務,且停車場內安排了保安,路口和重要位置都安裝了攝像頭,但無法保證每個停車位都能拍到。法院經審理認為:袁某在商場停車場內停車雖未付費,但商場給予的免費停車三小時,也是吸引消費者去購物消費的優惠政策,雙方仍構成有償的服務合同關系。
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表示,袁某的車輛在商場停車場受損應當是由第三人來承擔賠償責任坐朋友車出了事故要賠償嗎,但是商場沒有舉證其在停車場內相應的安保舉措,也沒有舉證在袁某發生事故后,協助袁某查找事故責任方,存在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疏漏。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坐朋友車出了事故要賠償嗎,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由商場承擔本次事故造成損失的2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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