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輛摩托車相撞,
男子頸椎腰椎多處受傷,
起訴至法院索賠時,
對方卻表示受害人本身就患有頸椎病,
應該減輕賠償責任。
法院會支持嗎?
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1日19時37分許,楊小智駕駛二輪摩托車與相對方向同樣駕駛摩托車的周大強相撞,致使二人不同程度損傷。交通事故發生后,周大強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頸脊髓損傷不全癱、頸椎間盤突出并椎管狹窄并全身多處骨折。周大強住院74天,花費醫療費7萬余元,楊小智墊付4萬元。
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楊小智持準駕車型與實際駕駛車型不相符(持C1證駕駛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有安全隱患(安裝遮陽傘具)的摩托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人周大強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擅自改型(安裝遮陽傘具)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2021年8月,周大強的損傷被鑒定為:損傷致顏面部多發瘢痕形成構成九級傷殘;損傷致脊髓損傷遺留四肢不全癱構成七級傷殘;誤工期300天、護理期120天,營養期90天;后續治療費元左右,術期增加誤工期15天、護理期10天,營養期10天。
圖片來源于網絡
另查明,楊小智駕駛的摩托車的所有人為其母親吳大美,但該車平時是楊小智在使用,且楊小智在該摩托車上安裝了遮陽傘。吳大美為該摩托車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周大強將楊小智、吳大美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類損失。訴訟過程中,楊小智申請對周大強的頸椎病與交通事故有無因果關系及周大強治療頸椎病所花費用和時長進行鑒定。法院委托專業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為:1.周大強頸椎病、腰椎病既往存在;2. 脊髓損傷遺留四肢不全癱構成7級傷殘,外傷作用力大小為:主要作用(無法進一步明確損傷參與度具體數值);3. 依據現有資料,無法區分哪些是治療周大強自身頸椎病所花費的費用,也無法區分其治療花費的時長。
法院判決
懷化市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車輛事故鑒定費用誰承擔,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01
各方的侵權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本案中車輛事故鑒定費用誰承擔,被告楊小智持準駕車型與實際駕駛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有安全隱患的摩托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周大強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擅自改型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同時,被告吳大美作為二輪摩托車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明知該車存在安全隱患(摩托車上安裝遮陽傘具),且明知楊小智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仍然將車交予楊小智使用,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按照相關規定并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上述責任承擔為:由周大強承擔30%的責任,由楊小智承擔50%的責任,由吳大美承擔20%的責任。經核算,原告周大強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總計為.33元。上述損失均超過了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和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周大強元;對于原告損失超過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吳大美承擔20%,即.26元;由被告楊小智承擔50%,即.66元,因楊小智已經先行墊付元,故還需要支付.66元。
補充說明:因為被告楊小智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質,且醉酒駕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告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可以向楊小智主張追償權。
02
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的,能否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辯稱原告周大強自身存在疾病,交通事故對原告的損傷為主要作用,應當依法核減25%的殘疾賠償金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是否應當扣減時應當根據受害人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分析。
本案中,本次交通事故已經由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周大強承擔次要責任,本庭亦已經對周大強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了認定,并減輕了被告的30%的侵權責任。雖然原告周大強既往存在頸椎病、腰椎病,且其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周大強的過錯,也不是法律規定的過錯,周大強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殘存在一定影響而自負相應責任。因此車輛事故鑒定費用誰承擔,被告的上述辯解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定的過錯責任原則,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自身缺陷或舊疾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并無過錯,不能以此為由認定受害人存在過錯或者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體質是由先天遺傳和后天獲得所形成的,人類個體在形態結構和功能活動方面所固有的、相對穩定的特征。受害人體質狀況不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二者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才是造成損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體質狀況而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即使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也不能因此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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