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車購買“交強險”了嗎?在日常出行中,如果有朋友借用車輛發生事故,在未依法購買交強險的前提下,該如何賠付?責任該由駕駛人還是車主承擔?
今日關注:出借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事故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機動車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回顧:
王明(化名)和劉亮(化名)為朋友、同鄉。2021年10月,王明借用劉亮所有的小型轎車接小孩放學,途中與駕駛電動二輪車的許某發生交通事故,致許某重傷,經住院治療后許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許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明負事故次要責任。并查明,事故時王明所駕駛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許某的近親屬遂以王明和劉亮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損失。
王明:車是我用的,責任我來擔,但車輛沒有買交強險,不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分責任計算賠償,應當以總損失為基數乘以責任比例計算賠償。
劉亮:我對事故發生無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依法審理該案后認為,本案中,劉亮為案涉機動車的所有人,是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應當依法為車輛投保交強險,不能因其出借車輛而免除投保交強險的義務;王明在駕駛所借用車輛上路行駛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許某死亡,是實際侵權人,王明和劉亮的行為是導致許某的近親屬不能從交強險中獲得賠償的共同原因,故判令王明和劉亮按照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及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共計元,不區分事故責任比例向死者許某家屬承擔賠償責任,剩余損失按照責任比例由駕駛人王明對其中的40%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新都法院法官余晨表示: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通稱的“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在道路交通事故高發的社會背景下,交強險更強調基本保障功能,重視對被侵權人損失的填補,在一定范圍內與侵權責任脫鉤,即無論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負有責任,交強險承保保險公司均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保險條款具體約定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此舉能夠保障交通事故被侵權人獲得及時有效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構成對道路交通參與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保障。
為機動車投保交強險是所有人、管理人的義務,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亦負有審查機動車是否投保交強險的注意義務,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交強險之“強制”,或許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感受不到行為強制、仿佛“全憑自覺”,但它將實實在在體現在事故后賠償責任中,如駕駛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造成他人損失,該他人對事故發生也負有責任的,機動車投保義務人、駕駛人需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區分責任比例向該他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交強險限額不足賠付或不予賠付的部分方按照責任比例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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