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車輛保有量的不斷增加,道路愈發擁擠,交通事故頻發。國家強制和人們不斷提高的保險意識,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但理賠時經常與保險公司發生矛盾,尤其是人傷案件,保險公司通常要剔除10-15%的非醫保用藥,難以接受。
首先,作為投保人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已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足額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提供格式條款,不允許車主提出異議或者修改合同內容,只能被動地接受,否則無保險可買,無法上路,違背了《合同法》公平、平等的原則。
其次,交通事故傷者就醫治療時,傷者完全按照醫生的治療方案檢查治療,沒有決定如何檢查、如何用藥的權利。生命是最重要的,醫生治療時優先考慮的是哪種藥品有效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而不是保險合同如何約定。
保險公司的依據是什么呢,只有深入了解才能正確應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四條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
以上分別是保險公司交強險、商業險拒賠非醫保用藥的主要依據。
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提及的關臨床診療指南,主要醫療保準參照的是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我們看到的是規定醫療機構應該參照執行,而非傷者主導治療方案或者必須盡到提醒義務。保險公司不能把醫療機構未遵守條例規定,使用的非醫保用藥,強加于車主或者傷者承擔。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1.1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理賠時,部分保險公司可能向當事人,明示非醫保用藥剔除明細。但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非醫療權威人士、醫療鑒定機構,不能作為依據。
另外,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樣效力,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其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所以,法律解釋的效力是高于條例的。
因此,我認為交強險不應該剔除非醫保用藥;雖然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中明確非醫保用藥不屬于保險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公平性、合法性有待商榷。法院判決案例中,傾向于保險公司承擔非醫保用藥。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