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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商丘一男子將車借給朋友在駕校練習駕駛。由于駕駛員操作不當,汽車失控撞上了一棵樹,教練機死亡。法院已經結案了。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借款人有期徒刑8個月,判處駕駛人劉有期徒刑2年。
●事件恢復
2021年7月22日9點,孫通過QQ認識了劉。下午5點,孫謀開著一輛銀灰色的北京現代轎車。在接待了劉和他的朋友朱之后,劉和朱提議練習開車。
當天下午6點20分,開車帶著劉、朱到興華駕校駕駛場后,劉、朱讓下車,朱開車教劉開車。行駛一段距離后,朱把車交給劉駕駛,坐在副駕駛位置上引導劉駕駛。
然而,當劉駕駛車輛時,由于操作不熟練,車輛突然失控。車輛撞樹后,他在駕校西墻側翻,教練機師朱死亡。經鑒定,朱某死于面部顱骨、多處頸椎、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及其他中樞神經系統損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并非駕駛教練車,而是在駕校現場私自練車,導致車輛撞樹翻車,致被害人當場死亡;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車不是教練車,將其借給不具備駕駛資格的被告人劉使用。他們的行為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人指控他們有罪。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劉有期徒刑二年,判處孫有期徒刑八個月。
●本案車主為何被判刑?
這個案例不僅僅是車輛借用后的事故。有一個細節需要注意。車主孫謀把車借給了一個沒有駕駛資格的人練習駕駛。沒有駕駛資格的人開車是違法的。本案中,駕駛員造成副駕駛乘客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車主孫謀主動將車借給無駕駛資格的人,也構成連帶責任。
●借用車輛發生事故,誰來賠償?
如果車主和借款人都具備駕駛資格,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不構成犯罪,但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般來說,當借款人在行駛中發生事故時,比如涉案車輛已經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那么看事故所需的賠償金額,如果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內,那么直接去保險理賠;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剩余賠償金額由駕駛人承擔,車主無需承擔責任。
出借車輛時,車主應當保證使用人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在使用車輛時未醉酒或者醉酒駕駛。而且車主還應保證自己的車輛沒有故障或安全隱患,在交強險的保險期限內滿足車輛正常運行的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