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了《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試行)》。其中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詳情內容如下所示。
新能源汽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責任
第一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使用包括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
第二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但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三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新能源汽車;
5、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保險新能源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四條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第五條下列人身傷亡、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二)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斗毆、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三)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
(五)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七)精神損害撫慰金;
(八)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六條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乘客座位數按照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核定載客數(駕駛人座位除外)確定。
賠償處理
第七條賠款計算
(一)對每座的受害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時:
賠款=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
(二)對每座的受害人,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責任限額時:
賠款=(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
第八條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新能源車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