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遇到親朋好友借車總是難以拒絕,
車主也鮮少去審查借車人是否有駕照。
然而
當朋友把車借走后借車出了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
不幸出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案情簡介】
郭某某將其小轎車出借給楊某,而楊某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郭某礙于情面,也并未對此進行審查,便將車輛出借給楊某駕駛。
案發當天,楊某駕駛該車輛超載、超速行駛,于某某當時正坐在楊某駕駛的小轎車內。由于對路況缺乏了解且行駛速度過快,楊某駕駛該車輛撞上道路旁的樹木,引發交通事故,導致于某某死亡。
【案情審理】
楊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而借用郭某某的小型汽車單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車人于某某的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肇事車輛實際車主是郭某某,郭某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出借機動車時應當審查駕駛人的駕駛資格,不應將車輛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駕駛,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楊某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借車出了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結合車主郭某某的過錯程度,由郭某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而郭某某卻認為交通事故是由于楊某駕駛車輛時發生,與其并無直接關系,加之其經濟較為困難,拒絕承擔責任。經受理本案的執行法官對其耐心講解、釋法析理,郭某某才明白作為車主的自己對于交通事故應該承擔相關連帶責任,并承諾將賠償款分批多次履行,于某某父母也終于收到賠償款。
【法律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典型意義】
在日常生活中,難免遇到朋友借車的情況,那么借車給別人需要注意些什么呢?當遇到以下情況時,請果斷向借車人說“不”!
1.機動車存在缺陷,不能借。
2.駕駛人沒有相應駕駛資格,不能借。
3.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借車出了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不能借。
供稿:城陽檢察、山東高法
◆◆ 編 輯:葛夢杰 張彤
◆◆ 審 核:律雪云
往期精彩
● 活動促創新,服務促創業!青島高新區“雙創”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
● 九旬老人寒冬里走失,高新民警4小時接力尋回
● 青島高新區施工許可辦理實現“零材料”申報
● 青島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持續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
● 恭祝老年讀者新春快樂
● 薦賞 | 翰墨丹青畫吉祥,花開千枝又一春——青島書畫名家迎虎年新春作品展
● 嚴查酒駕不放松,高新交警筑牢春運道路交通安全網
● 高新交警發布2022年春運“兩公布一提示” ● 青島高新區: 優化行政審批流程 讓企業省心舒心暖心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