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有一個認知誤區,很多人以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機動車駕駛員。事實上,行人、車上乘客等都有可能因為疏忽大意,觸犯交通肇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謝澍在接受本社記者采訪時說,前述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可見,行人是可以成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主體的,自然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行人闖紅燈致人死亡案件多發
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各級法院公布的相關案例可以發現,行人犯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并不在少數,且很多都與闖紅燈有關。
2017年5月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廣東省中山市的胡某某步行闖紅燈,與正常行駛的摩托車相撞,致乘坐摩托車的張某受傷,后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張某符合鈍性暴力作用于頭面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胡某某也因為受傷被送醫救治。
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胡某某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過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胡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后檢方提起公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考慮到胡某某有自首情節且已經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法院判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無獨有偶,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一起案例中,當事人同樣也是因為疏忽大意,釀成了悲劇,自身沒有受傷,卻導致一名騎電動車的人員被重型半掛牽引車碾軋,當場死亡。
2021年3月,著急回家的小張(化名)和同伴逆向行走在非機動車道上,因為著急趕公交車就闖了紅燈,沒想到自己的背包掛倒了正常騎行電動車的小軍(化名)。小軍倒地后,適逢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小劉(化名)行駛至此,從小軍的背部和頸部碾軋過去,導致小軍當場死亡。之后,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小張提起公訴。法院最終判決小張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根據法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有兩個基本前提,一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二是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謝澍表示。
他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節明確了行人的通行規定,包括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等。
此外,在后果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受害人可向違法行人索賠
行人因為闖紅燈等行為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受害的行人或者駕駛員能否向闖紅燈的行人索賠?
謝澍表示,這是可以的。曾有一案例,A未走人行橫道,徑直橫穿馬路,致正常騎行電動自行車的B躲避不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A負全責。此次事故造成B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法院判決A賠償B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26萬余元。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般而言,合法駕駛的機動車駕駛員都會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在此情形下,如果因為行人原因導致交通事故,應如何進行賠償?
謝澍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其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只行人,車上乘客同樣可能犯交通肇事罪,而且犯罪的原因極有可能是開車門時沒注意行人。“開門殺”已然成為威脅交通安全的一個重大隱患。福建交警就曾發布過一起相關案例。
2018年7月,劉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搭載同事周某、李某。行駛途中等待紅綠燈時,乘坐在副駕座位上的周某想下車買水,打開右側車門時,周某未注意觀察后方情況,碰撞到黃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黃某倒地受傷,后因傷重搶救無效死亡。經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鯉城大隊事故認定,乘客周某應承擔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責任,駕駛人劉某承擔次要責任。事發后,周某、劉某和其所在公司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黃某家屬人民幣39萬元,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2019年7月,該案經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除了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交警部門吊銷周某機動車駕駛證,且兩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本社記者 任文岱 莊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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