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責任認定
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前提是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所謂基本事實清楚,是指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造成何種后果;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因避讓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誰來擔,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無因果聯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所謂基本證據確實充分,是指對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都有證據子以證明,證據與事實之間能夠相互印證。
二、構成交通事故責任的條件
構成交通事故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具有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
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絕大多數是自然人,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個別情況下,法人也可以成為交道事故責任的主體。
具有交通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因避讓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誰來擔,均可成為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法人成為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情況通常有,因道路原因和車輛原因造成的事故。這時道路建設部門和車輛制造部門的法人就成為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
2.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
所謂違法行為,就是違反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
違法行為的基本表現為故意、過失行為。故意行為是以積極的態度.實施了交通法所禁止的某種行為,例如直流供油、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這是一種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的后果.而且放任這種后果發生的行為。
過失行為是以消極的念度,不積極履行交通法規所規定應盡義務的行為因避讓車輛發生事故責任誰來擔,它分為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過于自信過失是——種已經預見的危險,因為自信能夠避免,導致危害后果發生的行為。例如跟車太近造成追尾、不注意觀察情況接人、打舵避讓肇事、壓死攔車人等。
3. 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違法是事故的前因,事故是違法的后果,這是宏觀的邏輯關系。當然也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一定要發生事故。例如未經年度檢驗的車輛在路上等信號時被追尾,未年檢和被追尾之間就沒有因果關系。和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的違法行為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核心,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構成交通事故責任的決定性要件。也就是說交通事故當事人雖有違法行為,擔違法行為與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構成交通事故責任。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