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出借車主)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何為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
根據2020年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可知以下四種情形屬于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如:機動車所有人明知車輛長時間未維修保養,車輛的動力系統、剎車系統、胎壓等可能存在影響安全行駛的問題。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如:沒有駕照,駕照已過有效期,準駕車型與出借車輛車型不符等。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如:機動車所有人明知車輛使用人已飲酒或有吸毒史等情形。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情形。
因而我們可以說,車主在將車輛借給他人時,對車輛性能、對借車人的駕駛資格、身體狀況是具有審查義務的。如將明顯有性能問題的車輛借給他人或將車輛借給明顯不合適駕車的人員,存在明顯的過錯,則面臨損害賠償責任。
三、借車給他人后出了事故,保險是否賠償?
對于借車給他人后出事故保險是否賠償,我們首先要區分是交強險理賠還是商業險理賠。
1.交強險理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據此我們可以得知,交強險范圍內的理賠屬于無過錯責任別人借我的車出了事故怎么辦,無論駕駛人是否無證駕駛或醉酒駕駛的,只要購買了交強險別人借我的車出了事故怎么辦,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借車人和有過錯的車主來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侵權人追償。
2.商業險理賠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后,如賠償金額不足,就要考慮商業險是否予以理賠。關于商業險是否理賠的,應考慮借車人是否存在商業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情形,如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等,如沒有,則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如存在醉駕等情形,還應考慮保險公司是否已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如沒有,則保險公司仍應承擔責任。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賠償后仍有不足的,再由借車人和有過錯的車主來承擔賠償責任。
3.此外,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車輛未購買保險的極端情況。在此情況下,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車主及借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外借車輛時,我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基于車主將車輛外借發生交通事故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律師建議在出借車輛時注意以下幾方面信息:
1.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車輛是否定期維修保養,最根本的來說,要明白自己的車輛是否通過年檢;
2.核實借車人駕照信息,看借車人駕照是否合法、過期、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等;
3.借車人是否喝酒、酗酒甚至有沒有吸毒的歷史,借車人是否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
4.核實借車人是否成年;
5.其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情形。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別人借我的車出了事故怎么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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