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濱江區人民法院9號法庭,周某坐在原告席上,神情嚴肅。被告是杭州某著名電動車生產企業,現場只來了一位代理律師。
2007年5月,周某花2200元購買了一輛該企業生產的電動車。2010年8月21日,在騎車出行途中,他與騎自行車的王某發生碰撞,致使王某當場倒地,后因嚴重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周某為主要過錯責任方。經協商電動車事故賠償標準,他要賠償王某家屬各項費用共計27萬元。此外,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事故發生后,周某委托相關部門對自己的電動車進行了鑒定。
經蕭山區質量計量檢測中心檢驗,周某的電動車最高時速為26.3公里,整車質量77.18公斤。而根據國家頒布的《電動車通用技術條件》(-1999)規定電動車事故賠償標準,電動車能源設計的最高時速不得大于20公里電動車事故賠償標準,整車質量應不大于40公斤。如此一來,周某的電動車實質上應屬于“二輪電動機動車”。
“現在市面上的車都差不多,一般人去買,只會看看品牌,哪里會拿著標準數據一個個比對啊。”周某認為,自己購買時并不知道這輛“電動車”屬超標產品,而該產品存在安全缺陷,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生產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他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27萬元人民幣,外加精神損失費5萬元,共計32萬元。
被告方的辯護律師稱,該電動車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電動車輛均安裝了限速裝置,最高時速不會超過20公里,因此不存在質量缺陷。
“根據《產品質量法》和《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我們的產品經過嚴格質量檢測,肯定是符合企業標準的。”律師一字一頓,口齒清晰。
法官說,雖然被告自行制定了企業標準并經過相關主管部門備案,但既然周某提供的購買發票上注明該產品為“電動自行車”,這一產品就應當適用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電動車的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
車輛最高時速是否高于20公里,是區別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關鍵因素。
法官宣布:法院對蕭山區質量計量檢測中心認定涉案車輛為“二輪電動機動車”的檢測結果予以采信,判處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人民幣元。
被告方辯護律師說,會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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