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倒了
我們就飛出去了
飛到馬路中間去了
”
未滿16周歲的肇事者
湖南岳陽車子租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年近七旬的老人楊愛香從家里出發,到離家三四十米遠的超市給親戚送錢。
突然,楊愛香被一輛電動自行車撞倒,腦袋砸到了水泥路肩上,受傷嚴重,當場失去意識。經過五十多天的救治,楊愛香還是不幸離世。法醫鑒定,楊愛香的死亡原因為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
經查,駕駛肇事車輛的人是同村的小勇(化名),同車的還有小浩(化名),事發時,小勇15周歲車子租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小浩14周歲。
據小浩描述,事發時天色很暗,對面的一輛車開著遠光燈,駕車的小勇沒能注意到楊愛香。把楊愛香撞倒的時候,小勇和小浩也飛了出去,兩人并未受傷。
經過現場勘查,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駕車的小勇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坐車的小浩無責。
事故發生后,小勇的父親從外地趕了回來,向親戚們借錢,賠付了9萬余元。雖然小勇家家庭條件有限,但小勇的父親表示愿意積極履行后續的賠償。
后來的協商中,楊愛香的家人提出,考慮到楊愛香的醫藥費花了18萬余元車子租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有責任嗎,他們希望能夠得到40萬元的賠償金。
小勇的父親表示,他們愿意承擔七成賠償責任,但小浩出借電動自行車給小勇,兩人一起出的事故,小浩家也應該賠償。
然而,小浩的父母堅決不同意賠錢,認為自家無責。后經村委會協調,小浩一家才賠付了2萬元。
看到小浩家不愿意承擔后續的賠償,小勇家也不肯出錢了。
死者家屬訴至法院
由于事故后續的賠償問題一直未能得到解決,楊愛香的家人向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起訴小勇、小浩兩家。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勇未滿16周歲,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在駕駛過程中,小勇還疏忽大意,他的駕駛行為與楊愛香的受傷死亡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由于小勇未成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小勇的責任由他的法定監護人來替代承擔。
庭審中,小浩的父母提出,小浩當時借車給小勇,屬于好心幫忙,不應該受連累。并且,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也認定小浩無責。
原來,事發當天下午,小浩先駕駛電動自行車到小勇家玩,天黑之后,小勇突然提出想去外婆家,但家里的電動自行車沒電了,小浩就把車借給了小勇,兩人一起騎車上路。
根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小浩的搭乘行為同樣違規。
此外,小浩坐在后座時,并未注意安全,不僅拿手機打游戲,還偶爾與駕車的小勇交談,這都增加了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浩先是違規駕車,之后將車出借給小勇并違規搭乘,這些行為與后續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因此小浩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綜合案件事實,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勇、小浩及他們的監護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其中,被告小勇一方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被告小浩一方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經計算,法院最后認定,被告小勇、小浩兩方需賠付死者楊愛香的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82.42萬元。按照賠償比例劃分,小勇家要賠償49萬余元,小浩家要賠償32萬余元。
被告一方提起上訴
對于一審判決,楊愛香的家人和小勇家人沒有意見,但小浩一家卻無法接受,他們始終認為,交警部門既然認定小浩沒有事故責任,那么他們家就不應該賠償。于是,小浩家提起上訴。
為此,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專門成立了合議庭。
合議庭法官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責任劃分的一個重要參考,并不能代替法院最終對事故的法律認定。除了違規駕駛、違規搭乘,小浩當時把車借給小勇的行為同樣違規,因為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當事人將自己的機動車、非機動車交給他人暫時使用,需要盡到考察義務。
此外,合議庭法官還提出,小浩父母在監護孩子過程中也存在明顯失職。
小浩的母親解釋說,事發當天下午,她在鄉里排練跳舞,丈夫生病在床休息,兩人都不知道小浩騎車出去了。小浩的母親還補充說,鄉村里的小孩經常騎車出行,她也不清楚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還有年齡限制。
最終,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面對總計80萬余元的賠償金額,小勇、小浩兩家都覺得難以接受,楊愛香的家人對于小勇、小浩的家庭情況也表示理解。最終,楊愛香的家人只要求了46萬元的賠償金額。
事發一年半后,小勇、小浩的父母分別將賠償金賠償到位。
普法時間
Q1:
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為何跟法院的民事賠償責任認定不同??
A1:
這個案件有一個非常特殊的地方,就是公安交警并沒有認定乘坐電動自行車的人的責任,但是在法院的判決里面,判決了乘坐人,也同時是出借電動自行車人的責任。最后要求是四六開,騎行一方承擔百分之六十的民事賠償責任,乘坐一方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責任。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一般情況下,法院的民事賠償責任要按照公安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來進行分配比例,但如果有相反的證據,法院可以不一定按照公安交警的事故認定來分配民事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僅僅是民事賠償案件當中的一個證據,如果在審理階段,法院有新的,可以推翻公安交警的證據,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按照新獲得的證據,重新劃分民事賠償的責任。
Q2:
近些年,未成年人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引發交通事故的案例屢有發生,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什么?
A2:
從這個案件看,我覺得給我們提出來了一個很嚴峻的問題,就是電動自行車的安全問題。在廣大農村地區依然存在著盲點、盲區或者叫死角,我覺得應該引起大家的重視和關注。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村委會或者叫居委會以及家長都應該學習有關電動自行車的交通法規的知識,開展相應的教育活動,如此才能夠避免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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