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21時許,新余公安交警接到警情:沿江路一中東大門口南側路段發生一起摩托車與電動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電動車駕駛員受傷。
接警后,交警城北大隊事故中隊民警第一時間趕往事故現場處置,發現摩托車駕駛員已逃離現場。
經查,肇事摩托車駕駛員胡某無證駕駛臨時號牌摩托車,在市區沿江路由南往北行駛至新余市第一中學門口路段時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事故后逃逸,與電動車駕駛員章某松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及章某松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鑒定,章某松的傷勢為重傷二級)。事故發生后,胡某駕車離開了現場,后于2017年9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事故發生后,經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城北大隊全力偵查,依法認定摩托車駕駛員胡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事故后逃逸,違反右側行駛的規定,且事故發生后未停車保護現場,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7年12月5日,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渝水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胡某到庭參加訴訟。
經渝水區人民法院審理,胡某違反相關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傷的后果,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并且在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胡某犯罪事實成立。胡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胡某未能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重處罰。
2017年12月24日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事故后逃逸,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此外,胡某還將面臨終生禁駕的處罰。
無證+肇事逃逸
=
四年半的牢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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