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事故形態、碰撞部位;
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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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輕微,簡易程序
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沒有爭議的財產性損失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警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①交警固定現場證據,當事人撤離現場;
②交警根據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的敘述,記錄事故狀況;
③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簽名;
④當事人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場進行調解,并記錄在調解結果中,當事人簽名調解書生效;
3.事故嚴重,一般程序
如果事故較為嚴重,有人員的傷亡,事故起因復雜,責任確定雙方有爭議的,簡易程序無法解決或者雙方不愿以簡易程序解決的,當事人需要通過一般程序來解決交通事故。
①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責任認定。
②受害人進行傷殘鑒定。
③雙方對事故達成和解。
④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調解。
⑤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流程圖例參考案例
2010年5月12日,張某駕駛一輛貨車沿著107國道行駛至某區沙井新橋路時,該車車頭與黃某駕駛的因故障停在路中維修的粵號車發生碰撞,引發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經深圳市公安機關認定,張某承擔主要責任,黃某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雙方在公安交管部門主持下,已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
本案中,經過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張某由于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等要求貨車事故處理流程,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同時黃某駕駛的車輛因故障停在車道中,未移動車輛,也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也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因此,在權衡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過錯嚴重程度,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黃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注意: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對反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同時,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駕駛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動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或者移動有危險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駕駛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貨車事故處理流程,必要時迅速報警。
法條依據
第八條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十四條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貨車事故處理流程,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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