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那么,交通事故中電動車超速是否有責任,電動車超速是怎么規定的?
網友咨詢:在交通事故中,哪種電動車在責任劃公按機動車成擔責任國家規定的事故車標準,機動車超速,電動車橫過都有錯這種該怎么劃分責?
山東明鐸律師事務所王興蘭律師解答:
電動自行車一般認定為非機動車,但如果其超過20公里/小時的國家標準上限,極有可能要認定為機動車。在現實中,有不少人會私下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調高時速),以達到提高行駛速度的目的。若違反交通規則或相關法律規定,引發一定后果時,除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王興蘭律師解析:
電動車交通事故中,依據是否屬于機動車的不同,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完全不同的。
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無過錯原則;電動車屬于機動車與其他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過錯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按照此法律規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采用多元化歸責原則,根據交通事故主體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國家規定的事故車標準,即: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駕駛人員無論有無過錯,只要對非機動車、行人造成損害國家規定的事故車標準,法律規定其承擔賠償責任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員、行人若有過錯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但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應由機動車一方舉證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應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以致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才免除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電動車按照規定都應該上牌照,而且一般的電動車時速都規定在20公里每小時,如果超速的會面臨一定的處罰,電動車因為超速而導致的交通事故也很多,同時也會帶來不小的后果,所以對于電動車都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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