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向你開口借車,借還是不借?這是一個困擾許多車主的問題。而今天的案例中,車主就因出借車輛而擔責,到底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王某和劉某原是朋友關系。之后王某向劉某借車駕駛,不料在道路上與陸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和陸某受傷。事發后,王某選擇棄車逃逸,陸某報了警。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系無證駕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產生的上述相關損失由王某先行墊付。后來,王某向法院提起追償權訴訟,請求劉某支付其全部墊付資金。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借車出了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劉某作為車輛所有權人,在向駕駛人王某出借車輛時,應當審查王某是否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劉某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向其出借車輛,對本次事故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借車出了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酌定王某承擔80%的責任,王某承擔20%的責任。
律師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借車出了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因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把自己的汽車借給別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由當時實際駕駛者負責。但是車輛所有者、管理人在借車的時候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掌握好車輛情況及使用人資質,否則應根據事故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屬于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一是知道或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機動車所有人應定時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車輛是否定期維修保養等;二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出借車輛時,機動車所有人應核實借車人的駕照信息,審查其駕照是否合法、過期,準駕車輛與出借車輛是否符合等;
三是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是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情形。比如出借車輛給未成年人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