繪圖 沈江江
電動三輪車與貨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徐師傅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導致貨車損壞,車主花費9000多元進行維修,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拿到了相應的理賠金。保險公司以徐師傅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將其告上法庭。非機動車駕駛人是否要賠償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能否贏得這場官司呢?近日,該案由高郵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
電動三輪車撞壞貨車
2018年6月,徐師傅和往常一樣出門送貨,他駕駛著電動三輪車行至高郵某工廠門口。
前方一輛大卡車擋住了視線,徐師傅徑直騎著三輪車經過,突然沖出一輛輕型貨車,由于避讓不及,徐師傅駕駛電動車撞了上去。這下撞得不輕,受電動三輪車上裝載的鋼管等貨物碰撞,貨車傷痕累累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破壞,車尾部受損嚴重。
“我已經剎車停在這了,沒想到他速度很快,從后面沖了上來。”貨車司機小朱查看了車輛受損情況,發現貨車的尾燈、保險杠及車門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壞。小朱提出可以私了,但前提是徐師傅對車輛的維修費用給予2000元的賠償。
對于貨車司機的賠償方案,徐師傅懷疑其中有貓膩,遂拒絕。最終,雙方撥打110報警,交警到達后,勘驗事故現場并詢問當事人。經交警部門認定,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徐師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走保險理賠但糾紛沒完
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破壞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破壞,明晰了這起事故中雙方的責任和過錯。此后,小朱將貨車送往某汽車銷售公司進行維修。根據車輛受損情況,工人們更換了車尾燈、保險杠,并進行了其他部位的修理。最終,小朱花費9200元對車輛進行了維修。
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小朱于是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久后,小朱如愿拿到了9200元的保險理賠款。事故發生后的第二個月,小朱確認收到理賠款,同意將已取得賠償部分的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方面認為,其可以向責任方即電動三輪車的駕駛人徐師傅追討賠償。該公司有關負責人說:“過錯方是電動車駕駛人,但最終是我公司掏錢買單,想想都覺得不服氣。”該保險公司認為其合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徐師傅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向其賠償貨車損失理賠款9200元。之后,某保險公司與徐師傅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起訴至高郵法院要求徐師傅賠償該公司保險理賠款9200元,并支付利息。
保險公司追償被法院駁回
近日,高郵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法院認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賠償被告保險人的損失后取得的,原由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上述規定中,未規定非機動車方對機動車方的損失應當進行賠償,而是以減輕機動車方責任的方式實現對非機動車方的過錯評價。
法院認為,且本案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非機動車方存在故意行為,本案公安機關對于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也并非對雙方分擔賠償責任的認定,故本案非機動車方并非賠償義務主體。因此,本案保險人不享有向非機動車方行使車輛損失保險理賠款的代位求償權。法院最終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輸掉了這場官司。(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通訊員 葉曉紅 記者 黃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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