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己的車輛交給他人駕駛,車輛出事故將人撞傷,傷者起訴肇事者時出借車輛出現事故的承擔,將車的主人也一并告到法院。近日出借車輛出現事故的承擔,壽縣法院一審判決肇事車輛的車主賈某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2013年5月17日,王某駕駛皖NJT5××牌照的轎車行駛至壽縣炎劉鎮連塘岔路口路段超車時,與王某某駕駛的二輪電瓶車發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兩車受損。交通事故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王某某住院花去醫療費.4元,司法鑒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外傷致閉合性顱腦損傷,骨盆嚴重畸形出借車輛出現事故的承擔,屬九級傷殘。肇事車輛的車主為賈某某,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王某在駕駛轎車超車時未確保安全,是導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交管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且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王某系直接侵權人,應依法對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賈某某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應依據法律規定與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據實直接向王某某賠付賠償款。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王某某各項費用總計元,賠償王某元,王某賠償王某某鑒定費2000元,賈某某負連帶賠償責任。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