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所有人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應當承擔責任?頂法網為您解析。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三點:
(1)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
(2)機動車使用人對保險公司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即車主)有過錯是什么情況?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并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出借車輛出現事故的承擔,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這是一個包羅萬象的條款,要通過具體案例來分析)
2.機動車所有人不買保險需要承擔責任嗎?
從第一點可以知道,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因租賃、借用等情形不是同一人時,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且機動車有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
如果車主沒有給機動車買保險,保險公司自然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機動車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眾所周知,車輛都要買交強險,但商業險要看車主的意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保險義務人與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不僅如此,實施
也就是說,如果車主沒有購買交強險,就應該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12.2萬)內與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福建的朋友更慘,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12.2萬)內,車主直接負責賠償。
3.如何避免為出借車輛承擔責任?
邊肖有以下建議:
(1)為保證車輛正常行駛,不得將故障車輛借給他人使用。
檢查你的車,看看有沒有影響安全駕駛的故障,比如剎車不靈,燈光暗淡,胎壓不平衡等。
如果發現類似情況,要及時進行維修。維修后仍不能徹底排除故障的,應當如實告知借用人情況,不得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
俗話說,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你會后悔的。
(2)檢查借款人的駕駛證。
關鍵要看是否有合法駕駛證,駕駛證準駕車型是否與車輛相符,駕駛證是否脫審等。如果發現借用人的駕駛證不符合規定,則不能將車輛借給借用人。
(3)要檢查借款人是否能安全駕駛,有無飲酒、吸毒等情況。
如果你知道借款人如上所述正在飲酒和吸毒,你應該鼓勵他們不要開車。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4)及時續保車輛保險,強制保險一定要買,商業保險也要酌情選擇。
畢竟在這個“忙忙碌碌”的世界里,不管是自己用還是借給別人用,說不定什么時候就會不小心和其他車輛來個“親密接觸”呢。
最后,借用流浪地球的經典交通指南提醒你,“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開車不規范,親戚兩行淚!”
同時也提醒廣大車主朋友出借車輛出現事故的承擔,出借車輛一定要謹慎出借車輛出現事故的承擔,不要光顧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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