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道路上有大量超標電動車行駛,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嚴重隱患,發生交通事故后對超標電動車的定性,也成為一個日益重要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包含行人)在發生交通事故中適用的責任原則以及處罰規定具有很大的差別,所以電動車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機動車是一個關鍵性問題,根據《GB--200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可以從電動車時速、整體重量、剎車裝置等參數進行檢驗,以區分電動車是否認定為超標電動車。
當電動車的最高速度超過25km/h,電動車的整體重量大于40kg,內部裝有內燃機,電動車則被認定為超標電動車。一般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交警部門會通過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對其鑒定,經鑒定后認定超標電動車是否為機動車。
二、超標電動車是否應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
近期在辦理兩輛超標電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中,一審法院認為交警隊出局的事故認定書中明確載明,雙方均為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被告方應當在交強險內先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方認為,涉案車輛為超標電動車,雖經鑒定為輕便摩托車,但被告方客觀上無法購買交強險,不應當在交強險內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情形并非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自身原因導致,不存在主觀過錯。
我國實行交強險制度,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其初衷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弱勢群體的利益,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的人身財產損失提供補償。但超標電動車并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管理目錄車子只有交強險發生事故,無法登記為機動車,駕駛人員也沒有統一的駕駛資格認證,超標電動車也不屬于車輛所在地的交警管理部門納入機動車管理的范疇,客觀上亦無法辦理交強險,也就不能將交強險范圍內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所以將超標電動車作為機動車對待,僅是在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上,該參照認定并不等同于將超標電動車的性質定義為機動車,故不能苛求無法投保交強險的超標電動車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印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規程(試行)》的通知中第六十七條 【無法投保的其他車輛賠償方式】被認定為機動車的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老年代步車、燃油助力車等無法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無需先行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將其視為機動車認定賠償責任。
△ 李勝楠 律師
三、電動車經鑒定為輕便摩托車后的賠償責任
當超標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超標電動車經鑒定后為輕便摩托車的,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及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的責任,參照機動車之間損害賠償認定比例。【兩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超標電動車一方責任為全責時,超標電動車的損害賠償認定比例為100%,無責時損害賠償認定比例為0%,主責時損害賠償認定比例為70%,次責時損害賠償認定比例為30%,同責時損害賠償認定比例為50%】。
當超標電動車與非機動車(包括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超標電動車經鑒定后為輕便摩托車的車子只有交強險發生事故,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及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的責任,參照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損害賠償認定比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包括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超標電動車一方責任為全責時,超標電動車的損害賠償認定比例為100%車子只有交強險發生事故,無責時損害賠償認定比例為10%,主責時損害賠償認定比例為80%,次責時損害賠償認定比例為40%,同責時損害賠償認定比例為60%】。
參考案例:
①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2722號
②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02民終827號
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豫03民終2394號
④《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
⑤《GB--200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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