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輛事故法院一般不支持賠償新車。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二、交通事故車輛貶值費法院支持嗎
1、其實從根本上我們可以理解,對于經濟賠償來說最根本的就是要將已經失去的經濟重新補償回來,所以但凡會有經濟價值降低的情況理所應當的會得到相應的補償,但問題就出現在正規的司法解釋最終并沒有對于經濟降低的補償給出相應的準則。
2、即使在理想領域里會有很多人認為貶值損失的可補償性,但是還是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例如車主自身對車輛進行保養,進行車輛配件的更換,用時間很久的零件換成新的零件所造成的經濟增幅,使得本身缺失的經濟被彌補了一些的情況發生。所以很難界定。
3、而且車輛貶值損失費還要考慮到我國交通運輸所現有的問題,駕駛人員缺少自身知識培訓,對于保護自身不受傷害的法律了解不夠,導致我國交通事故頻發,如果每一項都叫進行經濟賠償,那么對于我國應用于道路交通安全上的經費,從而拖慢我國自身的經濟發展。
4、還有一個就是我國的鑒定市場是沒有太嚴格的規定的,各種鑒定機構魚龍混雜急求規范,個別機構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會出現夸大鑒定事實謀求更高立意的事件發生,這樣的話鑒定數額不規范,監管不嚴,會使最后的決斷上出現誤差,使得本不應該付出很大代價的侵權人增大自身的經濟支出,導致出現判決的不公平性。
5、最后從最理智哪一方都不偏袒的角度上來說,貶值損失在所有發生過車輛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有,所以如果真的有相關法律支持了貶值費的出現,肯定會使很多本來不用到法院進行審判的車輛糾紛,被損傷的車主會為了自身利益著想,從而進行訴訟請求,這樣勢必會加大法院的自身負擔,會使法院自身變得更加忙碌,對于降低車輛紛爭是很不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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